问题 | 单方面强制离婚可以吗 |
释义 | 目前在我国大陆解决婚姻关系的途径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如果在离婚的时候能够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第二、诉讼离婚。如果男女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时,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因此,单方强制离婚的说法并不准确,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夫或妻单方面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即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他人不得阻碍。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的时候,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都必须到庭参与庭审,这样有利于查明夫妻的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且无法挽回。但是如果被告经合法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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