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1、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2、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3、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4、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5、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