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的违约了赔偿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一审:支付250万元 2003年7月18日,吴某某与XX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吴某某为该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吴某某负责“XX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及各分店XX官府菜大厨人员的担保。聘用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协议约定,在聘用期限内,公司向吴某某提供年薪30万元、一套面积达230平方米价值上百万元的住房和一辆雅阁轿车(实际上提供的是一辆宝马轿车)。 吴某某向该公司承诺,在聘用期内,对菜品开发中的技术保密,未经公司许可,技术资料不得外传、外泄及传授他人;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吴某某不得在聘用期内无故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承担500万元经济损失”。 劳动者的违约赔偿责任 2004年6月底,吴某某突然单方面离开了该公司,随后又将住房、轿车交还给了公司。在无法挽留吴某某的情况下,双方闹到了成都市委员会。2004年12月30日,仲裁委下达了裁决书,裁决吴某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XX官府菜违约金250万元。 仲裁委的裁决内容在2005年4月19日得到了青羊区人民法院的认可,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支付XX官府菜250万元违约金。 二审:30日内赔偿250万元 由于不服青羊区法院的判决,吴某某提起了上诉。8月4日,成都中院开庭审理。 经过开庭审理,成都中院认为,吴某某被XX官府菜公司聘用后,主要负责“XX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培训等重要工作,掌握着“XX官府菜”的核心技术,其无故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聘用协议》的约定,并将对XX官府菜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产生不利影响,必然导致XX官府菜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了判决,吴某某需在30日内一次性赔偿XX官府菜250万元。 律师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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