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资格: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没有配偶、双方自愿、并且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双方没有患法律上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人都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所需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婚姻状况证明(全国统一表格)。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登记的,需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如是离婚人士,须持离婚证原件。离婚判决书如是第—审判决的,还需提供离婚生效证明书;如离婚判决书是第二审判决的,则需提供第一、二审判决书。如离婚证遗失、须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手续详阅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5)如是丧偶人士,须持原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如此两份证明都遗失或毁掉,则由当事人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6)申请结婚登记,有责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到晚婚晚育年龄的要签订《晚育保证书》。申请再婚登记,如属不能再生育的,要到女方/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并取得《结扎证明》、《不再生育暂不结扎合同书》,方可给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