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主动离职有赔偿吗? |
释义 | 员工主动离职一般无需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提供保护、未支付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情况,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获得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暴力、威胁、限制自由等强迫性行为,员工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经济补偿按年限计算,月工资高于规定标准的也有特殊规定。 法律分析 一、员工主动离职有赔偿吗? 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不得随意更改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离职的,也应当提交通知用人单位,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用工问题而导致矛盾纠纷,但如果属于劳动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显然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结语 员工主动离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赔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则提前三日通知。除非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提供保护或支付报酬等情况,否则不需要补偿。但若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员工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根据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而定。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三倍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总之,员工需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避免矛盾纠纷的同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支付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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