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置权是在债权清偿前留置他人动产的权利,占有、扣押他人动产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留置权占有和留置动产的基础是债务人不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基础是有担保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要求留置权人对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