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三板公司上市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新三板上市标准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 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 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含有财政参与出 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件替代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国 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 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存在为 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或备案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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