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认定后几天提车 |
释义 |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就能提车。根据规定,并不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后提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一、事故车辆扣留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怎么办 事故车辆扣留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具体为: 1、向扣留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放行; 2、不放行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通知当事人30日后未领取的车辆,公告三个月后仍未领取的,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 二、上海换驾照流程是怎样的 上海换驾照的流程是:准备材料→体检→换证,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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