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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药罪立案标准的研究
释义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应立案追诉,除非销售的是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并且没有造成损害或延误诊治,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应立案追诉。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并未致人损害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拓展延伸
    假药罪立案标准的改进探讨
    《假药罪立案标准的改进探讨》是针对当前假药罪立案标准存在的问题展开的研究。该研究旨在通过对现行立案标准的分析和评估,探讨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将综合考虑法律、医学、科技等多个领域的知识,通过对相关案例和法律文献的研究,深入剖析立案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基于对现行标准的评估和反思,我们将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改进建议,旨在提高假药罪立案的准确性和效率,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本次研究,我们希望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假药罪立案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结语
    通过对《假药罪立案标准的改进探讨》的研究,我们发现现行立案标准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方案,旨在提高立案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希望本次研究能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假药罪立案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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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8: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