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符合以下情形的:(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