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范围: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等四种不可诉行为,以及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包括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在内的十种不可诉行为。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实际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1、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不可诉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10种不可诉的行为。例如: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及其影响因素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明确的情况,如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等,这些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将不予受理。其次,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决定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比如行政机关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诉讼请求不明确等。另外,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还受到法院的判断和裁量,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影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和法院裁量等,这些因素都会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产生重要影响。 结语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可诉行为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诉行为。此外,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决定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在判断和裁量时会考虑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决定等因素。因此,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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