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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
释义
    防伪税控企业可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变更。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按规定受理、调查、许可。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至20个工作日不等。政策依据包括国税发[2004]73号、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发[2010]40号以及浙国税函[2010]122号。
    法律分析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主表)2份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主表)2份
    3、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4、供购销合同复印件及其他能证明现使用发票限额不适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的证明(对于已经被认定为防伪税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限额需要变更的)。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四、税务机关工作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工作流程
    1、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
    2、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
    (二)承诺时限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
    2、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及以上的)。
    五、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22号)
    结语
    防伪税控企业作为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对于已经申请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防伪税控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可以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和许可。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购销合同复印件等。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不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包括受理、审批和审核等环节,并承诺在一定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政策依据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的转发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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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8: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