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指在同一双务合同中相互负责给付义务,互负义务已到清偿期,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法定条件的限制,保证人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