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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释义
    刑事诉讼中,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规定,若违反法定程序收集、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或证人证言未经质证,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在刑事案件中,所有证据都应进行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材料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因此对证据材料的收集有相应的规定予以约束,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证据,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使用: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没有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一个刑事诉讼案件中,不论公诉机关出示的何种证据,均应当进行质证,凡是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拓展延伸
    排除哪些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依据?
    在确定定案依据时,需要排除以下证据材料:非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所得;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如违反保密规定的文件;无效证据,如虚假证明或证人证词;不可靠的证据,如缺乏证明真实性的材料;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如未经合法程序获取的证据。这些证据材料可能存在瑕疵、不可信或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法律程序中,应当严格排除这些证据,以确保定案依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保障公正审判的权益。
    结语
    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是案件的证据材料。然而,存在一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况,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此外,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确保定案依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保障公正审判的权益,我们应严格排除非法、违规、无效和不可靠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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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5: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