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编教师醉驾开除公职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在编教师醉驾开除公职吗? 教师醉驾一般是需要开除职位的,因为已经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会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未达到会被开除处罚。 公职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对其处分适应《教师法》、《监察法》、《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可以”解除,就是说“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 一般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解除合同(开除)。 1.《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一)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刑法等对醉驾的有关规定。 (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教师醉驾的情况下,显然是公职人员肯定需要被开除公职的,由于当前醉驾已经入刑,构成了危险驾驶罪,所以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在公安机关对驾驶人员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测量后,如果大于80则可以适用于醉驾的相关处罚标准。 具体的还应当根据实际而定。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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