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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