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承揽合同权利义务可否转让 |
释义 | 一、典承揽合同权利义务可否转让民法? 1、承揽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转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成主要工作; (2)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承揽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一)承揽人: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二)定作人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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