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纳税服务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纳税服务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纳税服务责任意识,加快推进纳税服务责任的落实,提升系统纳税服务水平。 (二)制定标准,明确责任。梳理纳税服务各系列的纳税服务责任点,明确各系列的纳税服务责任,制定《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责任规定》,切实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中落实纳税服务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认真做好纳税服务的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向全体干部进行宣传教育,使干部能更好地理解、支持、配合纳税服务责任,将纳税服务责任的落实内化为自觉行动。对纳税服务标准及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重点培训,明晰操作流程和实体要求,强化纳税服务责任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 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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