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公厕选址要求法律条文 |
释义 | 以浙江省为例,农村公厕选址的要求为: 1、农村公厕应建在农村地区的村落居住区、仓储、广场、集贸市场等人口较集中区域。 2、 新建农村公厕应选择地势相对较高,不易积存雨水,无地质危险地段,方便使用者到达,便于维护管理、出粪、清渣的位置。新建附属式公共厕所应设置于建筑的首层,并方便人员进出。 3、独立式农村公厕与食品生产场所和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 4、农村公厕应根据服务人口及服务半径设置,服务人口宜按每 600 人设置 1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 5、附属式公厕面积宜为 20m2~70m2,独立式公厕面积宜为 25m2~90m2。 6、农村公厕的厕位服务人数宜按照男性 90(人/厕位);女性 60(人/厕位)的要求设置。 7、农村公厕男女厕位分别不应少于 3 个。 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条文 关于宅基地的法律条文有很多,比如,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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