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终期的合同是该期限到来时失效吗? |
释义 | 是的,期限常常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两种。所谓生效期限,又称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所谓终止期限,也称解除期限或终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消灭。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期限是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期限的作用,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一、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附带条件可以撤销吗 可以。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的区别: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别。主要是在于附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请求撤销赠与。目的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一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受行为时,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而只能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3、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期限赠与合同区别: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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