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只要提供以上信息,税务机关就会受理。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法律客观: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接收实名检举,应当准确登记实名检举人信息。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