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什么企业购进食盐 |
释义 |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应查验供货单位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 (食盐批发资质、检验报告、有关票据等凭证)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确保食盐可追潮,流向可查询,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 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原《食盐专营办法》作了修订。也对一些措施进行了修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此次修改《办法》重点对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环节的专营制度作了完善,同时,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等。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等。 法律依据: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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