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一)从医方方面看 1、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淡漠; 2、服务理念和服务态度滞后; 3、医疗技术水平不高; 4、违反法律法规、医疗规章和技术操作; 5、为追求经济利益超越职责范围和技术能力; 6、医德医风存在问题等。 (二)从患方方面看 1、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增强; 2、生活水平提高,保健知识增强,对生命与健康广泛重视,对医疗的要求越来越高; 3、对医务人员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 4、患者对医院的期望值过高; 5、家属和单位有意把矛盾转向医院,以医疗为借口谋求经济赔偿。 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调查或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 2、对科室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若有异议,患者或家属可投诉到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属医疗方面的问题,向医务科投诉;属护理方面的问题向护理部投诉;属医疗收费问题,向审计科投诉;属医德医风问题,向党办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解释和答复。 3、对医院管理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属医疗质量或技术问题,可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医疗鉴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属于医疗服务及医疗行风问题,可向市卫生局监察科或市纠风办投诉解决)。 二、发生医疗纠纷时怎样收集证据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至于患方与医方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具体来说,患者要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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