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十八条 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