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问:我们是一家加油站,请问我们自己的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汽油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答:根据《 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 纳税 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 股东 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条款,加油站的行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计算销项税额。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