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分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等过程中的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