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处罚金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驱逐出境。判处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与主刑同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结束后起算;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当然附带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没收财产、处罚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带适用。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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