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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
释义
    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需要注意事项如下内容: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8、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
    (4)审核、发证。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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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