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主要事项 |
释义 | 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学校需要注意事项如下内容: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实。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实和办学风险担确保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实。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8、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处学场地。 (4)审核、发证。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成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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