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数字版权管理业务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数字版权管理如下: 1、网络数字环境是开放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不能依赖于特定平台和处理方法,具有开放性; 2、数字版权管理体系应具有统一的标准,适用于任何网络数字资源的创建、传播和使用过程,具有标准化; 3、对数字作品的版权管理,与各参与方的切身利益相关,并可能用作法律证据,因此必须是可靠的; 4、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具有不同的规模,传播方式在不断变化,数字作品内容和形式也在爆炸性增长,数字版权管理体系需要具有无限扩展性来适应这些变化; 5、互联网是一个大型的分布式网络,分布式管理,同时又相互连接,数字版权管理必须与之相适应,具有互操作性。 历史原因造成目前的各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并存的现状,数字版权管理标准尚未形成。因此所有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都应当具备互操作性,可以相互连通,共同管理互联网上数字作品的版权。 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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