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写清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办案交警程序违法,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渠道进行情况反映,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阐明理由,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尽力推翻同样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庭对其进行审查、质证后,如果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就可以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