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有产权房是可以买卖的,但必须5年后才可以买卖,如果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拥有优先收购权,如果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回购,需支付相应价款,如果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回购,权利人补齐房屋价款可获得房屋全部产权,进行正常的市场买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