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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提前终止质押合同怎么办
释义
    一、当事人提前终止质押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想提前终止质押合同的,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终止协议,终止质押合同后,质权无效。
    二、可转让的权利如何办理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消灭的质权才消灭。
    当事人想提前终止质押合同的,可以和对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解除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解除后,质权就会消灭。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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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3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