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为经民政部门确定,具有当地户籍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贫困居民。(一)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二)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三)边境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边境一线农村居民。(四)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 民主集中制原则。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