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800元以内的,报销50%。在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日报销金额最高15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爆报销金额最高30元,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日报销金额最高5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