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民事 诉讼时效 从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如下: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二、民事诉讼时效新规定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划分 诉讼时效期间的划分如下: 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