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3、不告知听证权 4、调查工作不细致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律师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征地拆迁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作为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大问题,征地拆迁与补偿问题值得重视。要想改变目前状况,首先是从立法角度,完善当前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护被拆迁人的正当权利,让行政相对人有法可依。其次是加大行政追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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