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没经过我的同意去学校找我的孩子犯法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不犯法,1.本身这种情况就不是法律管辖的范围内的,虽然说这种行为基本上看是不对的,但是很多时候这种情况都是事出有因,而且这是家事,都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就是说其中谁对谁错很难判断,很多时候并不是一方的对错。2.当然虽然这种情况听上去是不对的,那么这时候如果自己在跟父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派出所当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沟通,如果还是不行的情况下,可以开具户籍证明,一样的是可以解决问题的。3.而且父母很多时候更多的都是为孩子着想的,即便使用的方式方法是不对的,但是也不能一味的批判者就是不正确的做法,所以不犯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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