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发生后 ,交通事故的责任的确定通常情况下会根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来划分,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 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 交通事故当事人 、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 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名称和日期。 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 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的权利、期限[2]。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