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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销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抵销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已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之规定,抵销可以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从合同法的前述二条款可以看出,抵销可分为二种,即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二者主要是依据其产生的不同而进行划分。法定抵销系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在性质上为形成权,即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并依享有抵销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发生互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合意抵销指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思表示,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种互负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意或称合同,它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债务抵销的要件: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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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