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及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生育并发症包括: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淤、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急性脂肪肝、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症、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晚期产后出血、产娠中暑、产娠期精神异常,共二十八种。 法律依据: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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