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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释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是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抵押人、留置人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以及清点被保全的财产、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如果采用清点财产的方法,对清点过的财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和隐藏。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免因被冻结财产的人到银行提取存款而发生顶账。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都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申请保全措施注意事项有哪些
    保全措施注意事项如下:
    1、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非法处置扣押查封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扣押,是指司法机关将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就地扣留,或者送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冻结,是指司法机关通知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一般具有以下情节严重的情形的,都会予以立案追诉。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巨大的;2、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重大案件的财产或者一般案件的重要财物,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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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7: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