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诬告陷害罪起诉书 |
释义 | 诬告陷害罪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4******18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德惠市**镇**村**组。2015年11月21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1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一直保持通奸关系,因事情暴露而捏造李某某强奸自己的事实,于2015年11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李某某刑事拘留,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两人通奸事实,遂公安机关于11月16日撤销案件并释放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李某乙、李某丁等证人证言; 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2015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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