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方式一般是由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也可以夫妻之间商量好轮流抚养孩子,这样也能避免很多不愉快的问题。也不会在孩子的成长中缺席,对于心理和精神上都有很大的帮助。但是,有很多家庭离婚之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的探望,不让孩子与另一方接触的情况也是很多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扶养费、财产分割、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执行。”因为探视权纠纷涉及个人问题,执行不当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另外,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知道是否探视,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同意,就不应该强制执行探视权。因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的一方可能会被法院拘留、罚款。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住在一起的父母行使探视权,也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等重要。夫妻离婚本来会对孩子造成很大伤害,夫妻双方出于自身利益不让对方行使探视权,确实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抚养子女一方有权申请法院裁定暂时中止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探视权:1.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较大,手段特别恶劣,且无明显悔改表现,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2.有虐待、劫持或胁迫未成年子女的暴力倾向;3.遗弃或者歧视未成年子女的;4.患有无法治愈的严重传染病或者精神病的;5、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6.对于10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视;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原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