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行承兑汇票如在投递过程中遗失,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与风险。银行承兑汇票在托收投递过程中的遗失分为两种情况: 1、交寄邮局后,在邮递过程中遗失; 2、邮局送达目的地,交由物业管理或承兑行收发部门签收后再遗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委托收款中存在的缺陷: 1、用专用信函交由邮政部门发送,但按《邮政法》的规定邮政部门不对信函的内容负责,对票据遗失的赔偿责任也仅为邮资的两倍。 2、银行间缺少必要的交接手续。作为债权债务证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理应该验票签收,但现行的签收办法只能证明付款行收到信函,而不能证明付款行收到票据。同样对托*行来说,邮政部门的发件单只能证明托*行发出了信函,而不能证明其发出了票据。因此,一旦在委托收款过程中发生了票据遗失,托*行只能通过公示催告等手段申请票据权利,由于法律程序繁复,会给托*行带来一定损失。 因此,有些承兑行收到委托收款信函后,因保管不善而遗失,但其刻意利用目前委托收款操作中存在的缺陷,规避了其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致使持票人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损失。对于这类票据纠纷而形成的诉讼,持票人在法庭上的举证就非常重要。 为规避这一风险,持票人在脱手前应注意做好如下准备: 1、与邮局签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邮局对每份装入信封的票据均验收无误; 2、在信封上写清承兑行的地址、全称、委托收款份数,并注明票据类别和号码;3、应写上邮政编码、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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