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消灭方式有什么 |
释义 | 消灭债务的方式主要有: 1、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权利实现,债务目的实现,债务当然消灭; 2、抵销,是指债务人在相互承担债务时,以其债权作为债务的清偿,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等的金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存款,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支付的标的物移交存款机关消除债务的行为; 4、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义务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合,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消除债务关系的事实; 6、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通过建立新债务而消除旧债务的法律行为。 一、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清偿 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销的功能: 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 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归于消灭,保护第三人利益,如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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