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到期变更工作地可以嘛 |
释义 | 劳动合同到期了,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工作地是可以的,但是公司单方把工作地址改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章,劳动合同条款变更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者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公司单方面的修改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薪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章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章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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