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公司把全部物业管理工作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 |
释义 | 物业公司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受到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惩治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物业公司的做法显然不合法。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与某一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公司就理应成为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这既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也是保障双方利益的要求。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可以把物业管理事项委托给他人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可见,法律明确禁止物业公司把全部物业管理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做法。那么,对于违反此法律规定的物业公司,应当如何处置呢?该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物业公司违法将所有的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对业主承担侵权和违约责任。甲物业公司为了赚取差价将所有的管理工作一并委托给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立即改正。对此,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惩治甲公司的不法行为。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物业公司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该物业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同时,委托所得收益应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若该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甲物业公司应立即改正将所有管理工作一并委托给乙公司的违法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惩治甲公司的不法行为。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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