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债权人能否只起诉投资人,不起诉独资企业? |
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承担,根据《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解散后仍应承担债务。债权人应将企业和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以确保债权得到实现。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按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多承担责任。技术性劳务合伙人也应承担债务,按约定或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退伙人未按约定分担债务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在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时,应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出资比例进行分担,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退伙人对合伙期间未分担或未合理分担的债务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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