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并发症与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关系 如何判断“可以避免”还是“无法避免”,应当以一个合格的医生所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的技术水平,结合当前医学科学的发展状况来综合认定。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如果是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或减轻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就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条件。 作这样的区分在法律上是有很大意义的。如果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仍无法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则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医院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本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出现,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和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则医院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