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生效日期是采用的 |
释义 | 一、我国民法典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我国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而不是“发信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以对话方式要约时,以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那么,要约的构成要件: 1、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上所述,您的问题得到解答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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